法條解讀亮點四:增加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發布時間:2022-04-08
【法條】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
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覺得挺便宜,便買了1公斤。后孫小姐又買了1公斤蘋果,蘋果原價15.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結賬回家后,孫小姐認真核查小票,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
修《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一”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根據新《消法》,孫小姐可獲得三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提醒】
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