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解讀亮點(十三):《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解讀
【立法背景】
2022年4月14日,《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正式公布。本規定在《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市場經濟中的價格違法新形式,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價格監管制度規則。新規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點解讀】
一、 明碼標價的要求
“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的行為,本規定對明碼標價的要求可以分為內容要求、形式要求和時間要求三個方面。
1. 內容要求
將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以及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計價方法,列為強制標示的范疇。同時規定,對于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第七條)。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八條)。
2. 形式要求
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第六條第一款)。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須明碼標價;附帶服務不由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說明(第十一條)。提供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除按照本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第十五條)。
3. 時間要求
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第六條第二款)。在進行價格比較,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第十六條)。
二、 價格比較與促銷行為的要求
1. 價格比較的要求
價格比較包括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在時間先后上的比較,以及同一時間同一產品在不同企業之間的比較。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2.價格促銷行為的要求
禁止經營者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第十七條第二款)。
三、 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在法理上,判斷價格欺詐需考量以下因素:其一,經營者是否運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其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其二,價格手段是否具有實質上欺騙、誘導一般消費者的可能性。
本規定對價格欺詐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其一,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其二,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其三,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第二十一條)。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主觀故意”這一情況,本規定將舉證責任歸于經營者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