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解讀亮點七:有獎銷售的合規問題(一)
Q1什么是有獎銷售?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發布的《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可見,有獎銷售雖名為“銷售”,但其含義并不局限于銷售行為,“以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也被視為“銷售”,并不以實際達成交易為前提。在消費者與商家實際達成交易前,為推廣、宣傳目的提供的獎品,也需遵守關于有獎銷售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
Q2何為涉及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Q3如何理解“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游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并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Q4實施有獎銷售行為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有何后果?
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可以援引一條或多條法律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違法實施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經營者在實施有獎銷售的活動中存在虛構價格、虛構原價的行為,根據《價格法》,經營者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如經營者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能以欺詐、合同違約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經營者返還銷售款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