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關于實施價格壟斷行為被罰7.64億案
發布時間:2022-05-09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并查出,2015年至2019年,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并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托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 3%的罰款,計7.64億元。
【案例分析】
2020年底至今,反壟斷及不正當競爭領域頻頻爆出大額處罰單,除上述案例外,2021年4月初另一知名藥企也因限定價格被累計罰款4402萬元,2021年4月上旬某互聯網巨頭被罰182.28億案等,可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已把反壟斷進一步深化作為重點的執法方向。 某公司上述通過協議、調價函、通知并配套制度機制等對限制最低價的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